村级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村级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加强乡村振兴资金监管,保障村级公益性捐赠活动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开展,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乡村振兴工作及基层治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接受和使用公益性捐赠过程中的票据管理工作。本村村级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受委托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乡村振兴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捐赠时,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村级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遵循 “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全程监管” 的原则。确保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票据使用真实反映捐赠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捐赠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票据的申领与发放
第四条 申领条件
村级组织需设立专门的公益性捐赠资金管理账户,配备具备财务知识和票据管理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制定完善的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方可向乡镇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公益性捐赠票据。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村级组织合法有效证明文件、资金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五条 申领程序
村级组织填写《公益性捐赠票据领用申请表》,详细注明申请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等信息,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级组织公章后,报送乡镇财政部门审核。
乡镇财政部门对村级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村级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条件。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发放公益性捐赠票据,并登记票据领用台账。
第六条 票据发放
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村级组织实际需求和捐赠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每次票据发放数量,原则上每次发放数量不超过三个月的使用量。票据发放时,应告知村级组织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使用范围
公益性捐赠票据仅限于本村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不得用于以下情形:偿还村级债务;发放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付村级日常办公经费;其他与公益性捐赠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使用要求
票据开具必须做到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章证相符。应详细填写捐赠人名称、捐赠时间、捐赠项目、捐赠金额、票据号码等信息,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捐赠票据应按号码顺序依次使用,不得跳号、断号。如发生填开错误,应整份票据保存,并加盖 “作废” 戳记。
对于匿名捐赠或捐赠人要求不公开姓名的,应在票据 “捐赠人名称” 栏注明 “匿名” 字样。
第九条 保管责任
村级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保管工作,设立专用票据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设施,确保票据安全。
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联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保管期满后,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与监督
第十条 核销程序
村级组织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已使用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存根联整理汇总,填写《公益性捐赠票据核销申请表》,连同捐赠资金收支明细报表一并报送乡镇财政部门申请核销。
乡镇财政部门对村级组织提交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对票据使用情况与捐赠资金收支明细是否一致,重点核查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无误后,在票据核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票据管理系统中进行核销操作。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村级组织应定期在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等平台公示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情况和捐赠资金收支明细,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捐赠人姓名、捐赠金额、捐赠项目、票据号码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
乡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村级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检查和审计内容包括票据申领、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以及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合规性。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鼓励村民、捐赠人及社会各界对村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zuozhinan.com/239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