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决定全面推进我省高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高等学校,按程序在人社部门备案后,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评价范围
(一)职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须与本校专业设置相对应,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三、四、五、六大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应结合学生实际需求,重点围绕理、工、农、医类职业(工种)和各地主导产业开展认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备案类别。高校面向本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开展评价,应统一使用机构类别代码“Y”;面向社会开展评价应按规定遴选备案为社会评价组织,统一使用机构类别代码“S”。同一个高校既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评价,也面向社会开展评价的,应分别使用不同的机构类别代码和备案号。
(三)评价等级。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评价的高校,最高可备案到三级(高级工)。高校学生可参加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组织实施
高校按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备案相关规定,经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可开展职业技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zuozhinan.com/203364.html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zuozhinan.com/203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