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证书保管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村级证书的保管与使用,保障村级组织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工作顺利开展,防止证书损毁、丢失、盗用等情况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乡村振兴工作实际需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村级组织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取得、使用的所有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项目建设相关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村级证书管理遵循 “专人负责、规范使用、安全保管、严格监督” 的原则,确保证书保管妥善、使用合规,充分发挥证书在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证书分类与登记
第四条 证书分类
资质资格类证书: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村级企业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此类证书用于证明村级组织或相关经济实体的合法经营资格和业务范围。
权益证明类证书: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明确村级集体或村民的资产权益归属。
荣誉资质类证书: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奖状,如 “乡村振兴示范村”“产业发展先进集体” 等荣誉证明。
项目相关证书:村级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等,保障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第五条 登记造册
建立村级证书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证书名称、颁发单位、颁发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保管责任人等信息。
新取得的证书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证书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台账内容。
第三章 证书保管
第六条 保管责任人
明确专人负责证书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应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证书管理相关规定。
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办理证书交接手续,由村 “两委” 指定监交人,确保证书完整移交,交接过程需填写《证书交接登记表》,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保管要求
设立专用的证书保管场所,配备保险柜等安全设施,确保证书存放环境干燥、防潮、防火、防盗、防虫蛀。
证书应分类存放,按照证书类别、颁发时间顺序排列整齐,便于查找和管理。
定期对证书进行检查和整理,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查看证书是否完好无损、台账记录与实际证书是否一致,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 证书使用
第八条 使用范围
证书仅限在村级组织开展与乡村振兴相关的合法业务活动时使用,不得用于与村级事务无关的事项。
资质资格类证书用于证明村级组织或相关经济实体的合法经营资格,办理业务审批、合同签订等手续;权益证明类证书用于资产处置、权益确认、抵押贷款等事项;荣誉资质类证书用于对外展示村级工作成果、争取政策支持;项目相关证书用于证明项目建设合法性及验收合格等情况。
第九条 使用审批
一般使用:日常业务中使用证书,由证书保管人员填写《证书使用申请表》,注明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等信息,经村委会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借用证书。
重大事项使用:涉及村级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合作、大额贷款等重大事项需使用证书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后,由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共同签字批准,方可使用证书。
第十条 借用与归还
借用证书时,借用人需在《证书使用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用时间、证书名称、借用人、批准人等信息,当面核对证书内容和数量,确保证书完好。
证书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借用期限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借用人应按时归还证书,归还时由保管人员检查证书是否完好,确认无误后在登记簿上注明归还时间。
第五章 证书变更、补办与注销
第十一条 证书变更
当证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如证书名称、有效期、登记事项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颁发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手续完成后,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证书管理台账,并将变更后的证书原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证书补办
证书不慎丢失或损毁时,保管人员应立即向村 “两委” 报告,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如有要求)。
由相关责任人向颁发单位提交补办申请,提供证书遗失证明、原证书复印件(如有)、补办申请书等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完成后,及时登记台账,更新证书信息。
第十三条 证书注销
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村级组织终止相关业务活动或证书被依法吊销等情况,应及时办理证书注销手续。
注销手续完成后,将注销的证书原件加盖 “注销” 章,与相关注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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