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XX县人民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暨业务学习会上的讲话

在XX县人民法院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暨业务学习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法院专门组织召开这次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暨业务学习会,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上级法院的最新决策部署与工作要求,精准分析当前法院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身环境建设中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全面检视专项行动启动以来存在的短板与不足,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会议主题明确,意义重大,希望全体干警能够集中精力,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并将其不折不扣地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自觉行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推进法治化营身环境建设中肩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一项项涉企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一次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都直接关系到市场信心、经济活力和社会预期。自2024年以来,全院受理的案件中,涉企案件的比重持续攀升,已经超过了70%。这一数据,一方面反映出区域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市场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日趋频繁;但另一方面,也以最直观的方式,将一项严峻的考验摆在了法院面前——那就是,司法工作是否能够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司法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对公平正义的迫切需求,司法服务是否能够为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面对这一考验,答案必须是肯定的。此次“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正是上级法院立足当前形势、着眼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战略性部署。它不是一阵风、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而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是一次司法理念、司法作风、司法能力的全面淬炼。全院上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每一个涉企案件,都是衡量法治化营身环境的“标尺”,是检验司法公信力的“经验交流”。办好一个案件,可能就会激活一个企业、稳定一个行业;反之,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就可能拖垮一个企业,甚至对区域产业链造成负面冲击。因此,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此次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到这项工作中去。
    下面,结合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要求,讲三点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把握时代要求,深刻领会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专项行动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全院干警的思想认识是否到位、司法理念是否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第一,开展专项行动是践行司法为民、服务中心大局的政治要求。司法工作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必须自觉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当前,国家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创造一个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院党组和全体干警要深刻认识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必须落实到“立、审、执”各个环节的具体行动中。要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核心理念。在审理和执行每一件涉企案件时,都要主动思考案件处理对企业生存发展的影响,对保障就业的影响,对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影响。要把专项行动作为检验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重要标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上来,以实际行动彰显人民法院的政治担当。
    第二,开展专项行动是应对风险挑战、防范化解矛盾的现实需要。从前面提到的数据不难看出,涉企纠纷已经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体部分,且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这背后,既有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经营困难增多的客观原因,也反映出部分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契约精神缺失等问题。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对司法资源的配置、审判质效的提升都构成了巨大压力。如果应对不力,不仅会造成案件积压,更可能使一些本可调和的商业矛盾激化为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行动的开展,正是要求法院主动作为,通过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企矛盾纠纷。要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为市场交易确立规则、明晰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办事。要通过善意文明的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开展专项行动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公信的内在动力。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一个时期以来,涉企案件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消极执行、过度查封、诉讼周期过长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也侵蚀了司法公信。此次专项行动明确指出了需要重点纠治的4类突出问题,这既是对过往工作的“精准把脉”,也是对未来工作的“靶向治疗”。全院干警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来一次深刻的自我检视和自我净化。要对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认真查摆自身在司法理念、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要通过扎实的业务学习,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XX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新规定新文件的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储备,统一裁判尺度,提升专业化水平。要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等平台,加强对类案的研究和检索,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准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正视短板不足,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剖析当前工作的堵点难点
    成绩要肯定,但问题更要正视。专项行动要走向深入,就必须敢于刀刃向内,找准问题、深挖根源。从前期自查和上级法院通报的情况看,当前法院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堵点和难点。
    第一,司法理念的转变还不够彻底,服务意识有待增强。部分干警仍然习惯于“坐堂问案”,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不强,对企业的经营困境缺乏设身处地的理解。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不够。专项行动要求要积极组织企业座谈或走访,但实际工作中,这项要求落实得还不够到位,往往是等着企业上门反映问题,而不是主动下去了解诉求。在案件审理中,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智慧运用得还不够。有时过于强调债权人权益的即时实现,而忽视了对债务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保护,没有充分发挥司法在挽救危困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这种理念上的偏差,是导致后续一系列问题的总根源。
    第二,办案方式方法还不够灵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不到位。这是当前反映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专项行动明确要求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要多采取“活封活扣”的方式。但在实践中,“一封了之”“一扣了之”的简单化操作依然存在。比如,在查封企业厂房设备时,没有认真评估查封行为对企业生产线运转的致命影响;在冻结企业基本账户时,没有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员工工资发放账户,导致企业瞬间陷入瘫痪。这种“程序合法但结果不当”的执行方式,虽然从表面上看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实际上却可能因为企业的倒闭而导致债权最终落空,造成“双输”甚至“多输”的局面。这充分说明,部分执行干警对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理解还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缺乏“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的责任担当。
    第三,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还未完全形成,一体化办案效能有待提升。涉企纠纷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单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常常力不从心。比如,在处理破产案件时,需要与税务、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化解涉众型经济纠纷时,需要与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目前,虽然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常态化、制度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很多时候还是依赖个案的临时沟通协调,效率不高,合力不强。在法院内部,涉企案件“立审执”一体化协作机制也亟待完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缺乏有效的衔接和流转,导致一些案件在不同阶段出现标准不一、效率不高等问题,延长了纠纷解决的周期,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
    第四,司法成果的转化运用还不够充分,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审理和执行了大量的涉企案件,其中必然蕴含着丰富的司法智慧和行为规则。但是,对于这些宝贵的司法资源,挖掘、提炼、总结得还不够。专项行动要求要总结归纳涉企典型案例,其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宣传,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引导社会预期。一个好的案例,就是一部生动的法治教科书。它可以向市场主体清晰地传递出司法机关鼓励什么、反对什么,从而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典型案例的选编和发布工作相对滞后,司法建议的提出和跟踪问效也做得不够,审判的社会治理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彰显。
    三、强化责任担当,聚力攻坚克难,以过硬举措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找准了问题,关键在于解决。下一阶段,全院上下要紧紧围绕专项行动的目标要求和任务清单,拿出“钉钉子”的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求突破,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第一,必须在压实主体责任上再加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专项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要成立由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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