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
要点解读
一、切实精简文件
1.严控文件数量。年度实际发文数量一般只减不增,防止以“红头”变“白头”、正式改便笺、多文合一等方式规避发文数量管理。
2.提升文件质量。地方和部门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文件应当开门见山,一般不必阐述形势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原则等内容。
3.加强评估审查。地方和部门制发文件一般不提出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制定配套文件的要求。
二、严格精简会议
4.严控会议数量。本系统本领域综合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对上级精神不刻意搞开会传达不过夜。未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不得随意召开直达基层的会议(含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对已直接开到基层的,不再层层召开。已制发文件的工作事项原则上不再专门开会部署。
5.控制规模规格。合理确定会议规格,由分管负责同志召集部署的会议,一般不要求下级主要负责同志参会。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未经同级党委批准,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参会。可由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可由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不要求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参会。中央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市县及以下单位参会,省级部门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县以下单位参会。
6.提升质量效率。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一般不同时讲话,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或者会议主报告不超过1小时。安排分组讨论的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半,其他会议一般安排半天以内。
三、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
7.严格计划和备案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拟开展的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原则上每部门不超过1项,同类事项应当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应当联合开展。加大对部门内设机构和行业系统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的统筹力度,未经报备不得开展。调研结果不得作为考核问责的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一般不要求地方层层配套开展。
8.改进方式方法。上级部门到地方督查检查考核调研,不得动辄要求见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将获得领导同志批示以及在刊物和媒体刊发文章信息、经验做法等作为督查检查考核内容。不把是否开会发文、拍照留痕、制作学习笔记等作为评判工作优劣的标准,不得工作刚部署就安排督查检查考核。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不召开动员会、反馈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统筹做好追责问责和容错纠错工作,不得以问责代替整改,未经规定程序、事实未查清之前不对干部进行追责问责。不得按月度、季度频繁搞排名通报。不得以通报排名的形式变相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化繁为简,不搞“千分制”。
9.严控对基层督查检查考核总量。
四、规范借调干部
10.不向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上级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县及以下单位借调干部。不得以工作专班、跟班学习、交流锻炼等名义变相借调干部。
11.严控向市及以上单位借调干部。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五、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
12.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原则上最多运行1个面向基层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填表报数交材料功能一般不向下延伸到县级。市县级政务应用程序的填表报数交材料功能,应当逐步与省级平台相应功能整合统一。
13.严格建设管理。行业系统已建有统一政务应用程序的,应当向地方开放相关权限,推进垂管系统与地方平台互联互通,地方不再重复建设。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其他各类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14.防止功能异化。不得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不得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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