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场监管局全面优化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
近期,X省X市“X”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基层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运用不当、处罚尺度失衡等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该事件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进一步全面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公信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指环境,结合我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汲取事件教训,清醒认识当前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X”事件是一面镜鉴,清晰地折射出当前基层执法工作中的潜在风险与深层次矛盾。该事件中,执法单位仅凭一条社交媒体视频,便将其草率定性为“违法广告”,在核心事实不清、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启动立案程序,且在后续处理中,存在未依法保障当事人听证权利、送达程序不规范等明显瑕疵,最终作出的高额处罚决定严重违背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不仅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重创了政府的公信力。
反观我区,虽未发生类似极端事件,但通过自我审视与对照检查,同样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执法程序规范性有待加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的落实仍有短板。尤其是在执法信息全过程记录方面,系统化支撑不足,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环节的音像记录覆盖面和规范性仍需提升。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效能不足。我局的法制审核工作发展尚不均衡,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与复杂多变的监管任务不完全匹配,部分审核停留在形式审查层面,对于案件定性、自由裁量权运用等实质性问题的审核深度不够。
3.执法队伍专业能力与监管任务不匹配。特别是在食品安全、药品监管、特种设备等专业性强的领域,专业执法人才储备不足,复合型人才匮乏。同时,部分执法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学习和研究不够深入,存在知识恐慌和本领恐慌。
4.“行刑衔接”机制不够顺畅。在实践中,对案件移送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证据规格、固定要求不甚明了,导致个别案件在移送过程中遇到障碍,未能形成有效打击合力。
这些问题,与“X”事件暴露出的根源性问题具有相似性,若不加以重视和系统性解决,极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演变为损害营商环境、引发负面舆情的导火索。
二、转变执法理念,树立监管服务新思维
执法是市场监管的必要手段,但绝非唯一手段。必须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将执法的过程变为普法教育、合规引导、服务发展的过程。
1.从“重处罚”到“重服务”的转变。全局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监管为民、服务为先”的理念。在日常监管中,对于初次、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我们要建立“企业合规指导清单”,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主动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合规指引,帮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健康发展。我们的目标不应是处罚了多少案件,而应是帮助多少企业实现了合规经营。
2.坚守“过罚相当”的法治底线。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相当。坚决杜绝“为了罚款而执法”、“一刀切”式执法和畸轻畸重的“选择性”执法。对于“X”事件这类因对法律条款理解不清、对新兴营销方式认知模糊而产生的行为,应首先进行释法说理和教育引导,而非直接祭出重罚。
3.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的生命线。我们的每一次执法活动,都是营商环境的“经验交流”。针对网络直播、短视频营销、社区团购等新业态、新模式,要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在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领域,不轻易定性违法,不盲目进行处罚。可以设立“监管沙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创新,待模式成熟、问题清晰后,再逐步完善监管规则。执法人员应将自己视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护航员”,而非“裁判员”,以有温度、有分寸的执法,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三、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打造全链条闭环管理
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X”事件的教训之一,就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必须将程序正义置于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的位置,构建从线索到结案的全链条、闭环式程序管理体系。
1.强化源头管理:规范线索受理与核查。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各类案源线索,建立统一的受理与分流机制。在启动正式的立案调查前,必须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重点是判断线索所反映的行为是否具备基本的违法要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举报,不得草率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2.硬化过程约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执法公示: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等渠道,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送达文书等关键执法环节时,必须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对于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确保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客观性,使之成为不可辩驳的证据,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执法人员自身。
法制审核: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案情复杂或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以及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必须无一例外地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审核意见是作出最终决定的核心依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3.捍卫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明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必须认真复核,采纳其合理意见。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必须主动、书面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严禁以任何理由剥夺或变相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四、强化纪检监督与内部制约,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制约的执法权必然导致滥用。必须织密内部监督网络,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让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1.建立“监督的再监督”常态化抽查机制。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联合法规科等部门,建立执法监督常态化抽查机制。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每季度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已办结和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卷,随机匹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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