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学深悟透监察法规,强化监督执纪担当

心得体会:学深悟透监察法规,强化监督执纪担当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作为市纪委常委,协助副书记分管相关监督检查室与审查调查室,我深感责任重大。通过深入学习《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有以下几点体会与大家交流。
    一、深化认识,领会《条例》重大意义
    (一)贯彻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治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条例》的出台,正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它将监察法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具体操作规范,从监察机关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到监督调查处置程序,都作出明确细致规定,使监察工作各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不仅提升了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更彰显了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强大动力,有力推动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二)完善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整体效能。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条例》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定位与作用,促进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分管的监督检查室与审查调查室,需与其他监督力量协同配合。《条例》规定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为我们整合资源、凝聚监督合力提供了依据。通过加强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统筹衔接,以及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外部监督贯通协调,能够有效消除监督盲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监督格局,提升监督整体效能,确保公权力始终在正确轨道上运行。
    (三)强化自我约束,打造过硬监察队伍。“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监察机关手握监督执纪大权,自身建设至关重要。《条例》专设章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构建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严密监督机制。从严格人员准入,到规范工作流程,再到责任追究,都对我们提出更高要求。作为分管领导,更要带头遵守《条例》,加强对分管部门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让大家时刻保持敬畏之心,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每一次监督检查、每一起案件办理都经得起检验,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监察队伍。
    二、把握要点,精准理解《条例》内涵
    (一)明确监察范围,实现监督全覆盖。《条例》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范围逐项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边界。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精准识别监察对象,确保监督无死角。对于一些以往界定模糊的领域和人员,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兼职情形下的监察问题等,《条例》给出清晰指引。我们分管的监督检查室在开展日常监督时,要依据《条例》,全面梳理监督范围内单位和人员,建立动态监督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真正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让公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二)规范监察权限,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监察权限的规范行使是监察工作的核心环节。《条例》对监察机关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程序要求、审批权限等作出详细规定。例如,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对“严重职务违法”“重要问题”等关键条件进行细化,并明确了不得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我们分管的审查调查室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使用监察权限。每一项措施的采取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决杜绝随意扩大或滥用监察权限现象,确保监察权力始终在法治框架内正确行使,保障监察对象合法权益,提升监察工作公信力。
    (三)优化监察程序,提升工作质量效率。科学合理的监察程序是保障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条例》对监察工作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到案件审理、处置执行等全流程进行规范。在线索处置方面,明确了不同线索的处置方式和时限要求;在案件审理环节,强调了证据标准和审理程序的规范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条例》规定程序办事。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要加强协作配合,规范线索移送、反馈机制,确保线索不流失、处置及时高效。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理,防止出现程序违法、证据瑕疵等问题,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提升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协同配合,促进法法衔接顺畅。监察工作与刑事司法等领域紧密相关,顺畅的法法衔接是提升反腐败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在“法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对案件移送、证据转换、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作出规定。我们在工作中,要积极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阶段就要注重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衔接,确保收集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要求。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主动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退回补充调查等意见,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形成打击职务违法犯罪强大合力。
    (五)强化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权受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监察权也不例外。《条例》构建起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从内部监督来看,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案件质量评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对监察权运行各环节进行监督;从外部监督而言,明确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和途径。我们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向人大报告专项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内部管理上,加强对分管部门工作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严格执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报告登记备案等制度,防止“灯下黑”,确保监察权始终在监督下运行,维护监察机关良好形象。
    三、贯彻落实,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一)强化政治监督,保障决策部署落实。政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首要职责。我们要以《条例》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中心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任务,建立政治监督台账,明确监督内容、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贯彻落实中的偏差和问题,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生根。例如,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监督中,重点关注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等方面履职情况,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问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突出日常监督,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日常监督是发现问题、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我们分管的监督检查室要充分运用《条例》赋予的监督方式,加强对公职人员日常监督管理。通过走访调研、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深入了解监督对象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同时,注重分析研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廉政风险点,推动相关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比如,在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监督中,针对发现的权力运行不规范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
(三)严肃审查调查,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利剑”。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和要求,加大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聚焦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腐败问题,精准运用监察措施,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效率。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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