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宣讲:《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在党的历史上,加强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极端重要。为了加强纪律建设,中纪委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党纪处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统一监督执纪的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系统性的党纪处分规定。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针对这种现象,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这部《条例》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这一结构一直延续至今。条例分为七大类:一、政治类错误;二、组织、人事类错误;三、经济类错误;四、失职类错误;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这部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完善、调整、修订,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15章178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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