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第九条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五条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八条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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