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忠诚合约?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听到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这三者在性质和效力上有所不同。

首先,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处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可以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约定的内容,一般来说,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赡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的一部分,双方必须自愿达成协议,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协议的内容,一般来说,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忠诚义务达成的协议。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旨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夫妻双方的自愿和约定,没有法律强制力。

总的来说,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在性质和效力上有所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忠诚协议则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强制力。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财产进行约定和安排的一种制度。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通过签订财产约定书来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和责任义务。

财产约定可以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等方面的内容。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保护和继承、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方式等。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就可以得到明确和合理的解决。

财产约定的签订需要双方自愿,并且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应当在签订财产约定前充分了解约定的内容和影响,并且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此外,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应当在婚姻登记前或者婚后签订。

财产约定的作用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同时,财产约定也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支配自己的财产。

总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合理安排和管理财产,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因此,在婚姻登记前或者婚后,夫妻双方可以考虑签订财产约定,以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的归属方式,包括婚前财产的归属。这种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双方必须遵守他们所达成的协议。

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能由该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当相对人知道这种约定存在时,他们只能向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追偿。

总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约定的内容。

(一)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夫妻签订财产约定时,必须遵守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协迫情况下签订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因此,口头或其他形式的约定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3、约定的内容应当明确无误,不容产生歧义。如果约定不明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财产进行约定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自愿达成的,不能有任何强迫或欺骗的情况。双方必须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约定,确保双方的意愿真实、明确。

其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双方应当将约定内容明确地写在纸面上,并在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此外,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分割方式、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等事项,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不能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夫妻财产约定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登记。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的证明方式,可以确保约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登记则是将约定内容记录在相关部门的登记簿上,具有公示和保护的作用。

总之,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自愿、书面形式、合法内容和公证或登记等条件。双方在约定财产时应当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1、内部效力: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财产约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外部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制分别不同情况对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产生不同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制对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产生不同的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制对第三人债权人具有外部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在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了某一财产归属于其中一方,且第三人在与该方进行交易时是知情的,那么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第三人不能主张对该财产享有债权。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制对第三人债权人可能没有外部效力。例如,如果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约定了某一财产归属于其中一方,但第三人在与该方进行交易时并不知情,那么该约定可能不会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第三人可能会主张对该财产享有债权。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外部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并同意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如果第三人知情并同意,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制对其具有约束力;如果第三人不知情或不同意,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制可能对其没有外部效力。

(1)若第三方债权人得知债务人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那么在偿还债务时,可以优先使用夫妻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如果作为债权人的第三方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一无所知,或者夫妻双方故意捏造夫妻财产约定以逃避债务,那么这个夫妻财产约定将无法对抗第三方债权人。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项协议,用于规定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离婚协议的签订对于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双方在离婚后保持良好的关系,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在协商过程中保持公平和诚实。双方可以通过律师的协助来制定离婚协议,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离婚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财产债务等。在制定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并尽量达成互利互惠的协议。

离婚协议的签订需要双方的共同意愿,并且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一旦协议达成并签署,双方应该遵守协议的内容,并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总之,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双方在离婚后保持良好的关系,并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通过律师的协助来制定合法有效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夫妻自愿离婚的程序和要求。根据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明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上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对离婚的自愿意愿的表达,并且在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一致的意见。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离婚协议,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虽然形成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在诉请离婚时是否可以作为判案依据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意愿的书面表达。离婚协议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证据,但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仅凭离婚协议本身是无法实现离婚的。

要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离婚意愿、离婚协议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是否同意离婚,并最终作出离婚判决。

因此,尽管形成了离婚协议,但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本身并不能作为诉请离婚的判案依据。夫妻双方仍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能最终实现离婚。

离婚协议的生效需要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在法院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将不会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根据《(2013)民再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只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该裁定书涉及到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以及俞舜华是否应对钟弘婞再予补偿的问题。根据调查,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未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的判决离婚。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只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二)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其中一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

先看有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责任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同时,他们还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应该尽量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他们需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必须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来处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来判决,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为原则。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夫或妻享有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夫或妻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当得到合法的保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和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在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而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阐述这一问题时认为:“这是指赠与人在为了达成离婚协议并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承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房屋交付义务并非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照约定向合同外的第三方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的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并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那些在签订协议时并无履行意图,尤其是那些为了迅速获得对方同意离婚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大幅让步,却经常反悔,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协议意愿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争议房屋被赠与给了儿子徐某2。然而,徐某2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房产赠与。因此,该约定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请求撤销该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的撤销决定是正确的。

上诉人认为在紫藤家纺经营权及40金万存货已归被上诉人所有的情况下,不应再支付230000元的房屋折价款。上诉人认为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协议,因此该约定不应撤销。然而,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双方赠与条款已经被撤销,争议房产现在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离婚后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要求按照房产价值46000元支付一半价款23000元的意见。因此,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性质和目的上有所区别。

首先,“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处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这种约定通常是为了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权益,以及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婚后或婚姻存续期间达成,一般需要公证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

而“离婚协议”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的目的是解决离婚后的权益分配问题,确保双方在离婚后能够公平地分割财产、合理安排子女抚养等事宜。离婚协议一般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夫妻财产约定主要是为了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而离婚协议则是为了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其他相关事项。两者的区别在于时间点和目的,但都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以离婚为前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而离婚协议的生效需要在离婚完成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将不会生效,双方均不受其约束,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

2、在对外债务抗辩方面,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有着不同的作用。夫妻财产约定中,如果约定了由一方承担债务,且债权人知晓了夫妻双方的约定,另一方可以根据此约定对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债务的要求进行抗辩。而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海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断,双方在签署《声明》时已经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并提及离婚事宜,因此该《声明》应被视为双方在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然而,由于袁某与朱某华并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该《声明》并没有生效。因此,法院不支持朱某华以《声明》内容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主张。

另外,双方争议的车辆是在婚后购买的,因此应被视为袁某与朱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的分割问题,由于该出售尚在履行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或另行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

夫妻之间的忠诚是维系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保持婚姻的互信和稳定而达成的一种约定。在这个协议中,夫妻双方承诺彼此忠诚,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然而,忠诚协议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文件,而是夫妻之间的一种约定。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忠诚协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夫妻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忠诚,不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或不正当的关系。

2. 保持诚实和透明:夫妻双方承诺在婚姻中保持诚实和透明,不隐瞒对方重要的事实或信息。

3. 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夫妻双方承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避免产生误解和猜疑。

4. 尊重对方的隐私和个人空间:夫妻双方承诺尊重对方的隐私和个人空间,不进行过度的监视或干涉。

5. 共同努力维护婚姻稳定:夫妻双方承诺共同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包括参加夫妻关系培训、寻求婚姻咨询等。

忠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夫妻双方对婚姻的重要性和责任,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和沟通。然而,忠诚协议并不能完全保证夫妻关系的稳定,最重要的还是夫妻双方的真诚和努力。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理解,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健康的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家庭应该树立良好的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尊重和关爱,家庭成员应该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原则构成了夫妻之间忠诚的基础协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约定互相忠诚的协议。虽然夫妻忠诚协议在道德和伦理层面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具备效力则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而异。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夫妻忠诚协议可以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项约定,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当一方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要求离婚、要求赔偿等。

然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夫妻忠诚协议可能被视为一种私人约定,没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当一方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另一方无法依据协议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婚姻纠纷。

因此,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当地的法律制度。在制定夫妻忠诚协议时,双方应该了解当地的法律规定,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夫妻之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表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该是双方自愿并本着诚信原则履行的。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夫妻签署此类协议,但也没有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考虑到整体社会效果,法院认为不应受理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下是相关理由:

首先,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夫妻之间的忠诚应该是基于彼此的爱和责任感,而不是通过签署协议来强制执行。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理解,而不是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力。

其次,忠诚协议的强制执行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不信任或猜疑,签署忠诚协议可能会加剧这种不良情绪,甚至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婚姻应该建立在相互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来维持。

最后,忠诚协议的强制执行也会对个人的自由权利产生限制。婚姻是一个人生重要的选择,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和选择。如果夫妻之间签署了忠诚协议,但其中一方违反了协议,强制执行可能会侵犯其个人自由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整体社会效果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受理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而不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

首先,当法院受理涉及忠诚协议纠纷的案件时,要求主张按照忠诚协议进行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存在。同时,他们还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

然而,为了获取证据,有些人可能会不择手段,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可能包括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偷窃文件或录音等违法行为。这不仅违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法律机构和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将忠诚协议法律化的一个后果是促使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份约束对方的协议。然而,这种做法可能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并且可能会破坏建立在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背叛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然而,如果一方不愿履行,我们不应该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3民终833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记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没有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因此,此类协议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于无过错方,法院会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并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夫妻忠诚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夫妻关系中的不同方面。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约定,旨在规范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它强调夫妻双方应该保持忠诚,不得进行婚外情或其他违背婚姻忠诚的行为。夫妻忠诚协议通常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违反夫妻忠诚协议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而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约定,用于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它可以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财产分割的方式、财产继承等内容。夫妻财产约定通常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规定,以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夫妻忠诚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在内容和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夫妻忠诚协议主要关注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夫妻财产约定主要关注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

二者的财产数额限制不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过高的法院不会支持;夫妻财产约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多少的约定。

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通常只有在判决离婚时才可能得到支持,因此其生效时间与离婚判决相一致。如果夫妻不打算离婚,只是要求按照协议进行赔偿,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此类案件。而夫妻财产约定则是以夫妻财产分别制为基础,不受离婚与否的影响,因此无论是否离婚,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

忠诚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在效力上存在差异。忠诚协议主要涉及情感和道德层面,如果一方不愿意履行,不应该被强迫。而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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