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在本规定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并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于本规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和进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时,必须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时,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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