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对照检查,安全检查对照表?

在没有完成消防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使用经营场所,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6.2条规定,经营场所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穿管保护,但现场线路混乱,未能符合规定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5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应急照明灯具。然而,该控制室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持证值班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加强管理。

在消防控制室内私自拉电线是违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6.2条的规定的行为。

动火作业人员岗前交底培训内容不完善,未对动火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培训。这种做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第6.7.1.1条规定,发现场所内个别灭火器压力不足,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1条规定,场所内楼梯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必须正常工作。然而,现场的灯具存在故障,不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6.7.4条规定,消防水泵房应该配备消防电话。然而,发现该消防水泵房没有配备消防电话,不符合规范要求。

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缺陷,缺乏明确的责任考核标准,这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S0016-2014)第6.4.5条规定,场所内防火门的开启角度应该合理,并且门应该关得严实。然而,现场发现防火门的开启角度不合理,同时门也没有关得严实,这种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

12.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未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8.11.1条规定设置在线槽内,导致裸露,存在安全隐患。

13.饭店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为家用型产品,而非《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5.3条规定的商用型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5条规定,经营场所内应设立疏散指示标识,以确保安全出口的顺畅疏散。然而,该场所未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尽快采取措施,设置疏散指示标识,以确保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根据《关于印发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微型消防站应该配备充足的消防应急装备。然而,目前微型消防站的消防应急装备不足,不符合标准要求。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6条规定,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房、配变电室等部位应设有消防电话。然而,现场发现这些部位未设置消防电话,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尽快补充设置消防电话,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9条规定,变配电间应当配备供电系统图,消防供电系统配电柜也应当进行标识化。然而,现场情况显示变配电间缺乏供电系统图,而消防供电系统配电柜也没有进行标识化,这与规范要求不符。

未按期检测配电房绝缘地垫,违反了《带电作业用绝缘垫》(DL/T853-2015)附录C5的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条规定,电器线路应穿阻燃管敷设。然而,现场发现电器线路未经过阻燃管敷设,这不符合相关规定。

发电机房、变电所等应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靴,控制柜也应配备绝缘地垫,以符合《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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