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守则向来是我国的优良传统。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既是劳动者的道德义务,更是劳动者的法律义务,也是诚信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
对于不诚实守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大多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一旦劳动者出现职业道德问题,用人单位将会按照规定予以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一、用人单位合法解雇不遵守职业道德员工案例
孙某某系某酒店餐饮部主管,某日在酒店停车位上拾得酒店客人吴某一只钱包。次日,失主吴某报警,酒店通过监控发现系孙某某拾得,要求孙某某通过酒店退还失物。
孙某某不从,私自联系吴某并受领酬金500元后归还了钱包。酒店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给酒店造成负面影响,要求其检讨并承认错误,退还失主酬金,将孙某某调整至服务员岗位(工资待遇不变)。
孙某某拒绝接受并不再上班。某酒店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与孙某某的劳动关系。孙某某认为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酒店服务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拾遗后应当主动告知单位、归还失物,是行业规矩、职业道德的要求。
孙某某拾得客人失物,拒绝交酒店归还失主,私自处理并领取酬金,其行为违反了酒店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酒店据此处分并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经工会同意,应属合法解除。判决驳回孙某某赔偿金请求。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其基本道德要求。
用人单位即便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未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诚信原则,勤勉尽职,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二、用人单位合法解雇虚构学历员工案例
王某通过网上投递简历、面试等环节,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王某的岗位是培训专员,专门负责对公司下属各门店店长的培训管理工作。
王某工作了一个月不到,有一天,公司人事突然约王某谈话,称公司在网上发布的该岗位招聘启事明确限定要求本科学历且必须在餐饮行业担任店长职务三年以上,但通过这段时间的考察,公司发现王某在工作中明显存在对于店长工作不甚清楚的情况。
公司调查发现王某仅有高中学历,在相关行业也仅是有过1年半时间的店员经历,与王某在面试时所填写的《求职申请表》中名牌大学本科学历及相关工作经历完全不符,故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填写有关个人的资料表,应该如实填写每一项目,不得有任何隐瞒和欺骗,如有虚假、伪造和不实之处,公司将解除合同。
公司依椐该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某想不明白,劳动合同都已经签订了,自己也在工作中完全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做,怎么因为求职时填写的一份申请表就被辞退了呢?
不久,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王某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面试时对于其学历及工作经历确有虚假描述,其真实学历及工作经历并不符合公司对该岗位的招聘要求,公司在王某入职后亦已将《员工手册》交其阅读,故仲裁庭认为公司按照其《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总结
诚实信用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解雇不诚信不遵守职业道德的员工前,应当考量以下因素,避免面临非法解雇员工的风险。应当及时收集、固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背诚实信用行为的证据;谨慎理性审视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行为是否严重。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诚信原则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在录用通知书中应明确诚信原则属于录用条件;在员工手册中应明确违背诚信原则是严重违纪行为,为解除失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提供依据。
当然,对于企业高管人员,法律对这一类人员的忠诚义务要求更高,若是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公司法》的法定义务,营私舞弊,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企业可以直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来源:南通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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