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专题党课:学习党章 遵守党章 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9100字

七一专题党课:学习党章遵守党章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同志们:
    A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随着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并通过党章修正案,中国共产党章程又一次揭开新的篇章,这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对党章进行修改。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和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三次党章修改(以下简称“三次党章修改”)都对“党的建设”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与充实,可见兹事体大。因此,系统梳理三次党章修改中党的建设具体内容的变化,概括总结其呈现的基本特征,深刻领悟其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新时代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下面,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根据党支部“七一”活动安排,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相互交流体会感悟。
    一、三次党章修改中党的建设的具体内容
    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加强自身建设,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改就是重要体现。尤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形势任务发展的新变化,对党章进行了三次修改。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三次党章修改,关于党的建设相关内容的调整与充实,主要涉及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党员、党的干部、党的组织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几个方面。
    (一)关于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修改
    党的十八大对党的章程中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了提高党经受考验、化解危险能力的现实需要,新增“加强党的纯洁性建设”的内容;二是增写“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学习的政治传统、服务人民的政治责任以及改革创新的政治品质;三是为了更好地统筹兼顾党的各方面建设,新增“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内容,这是在党的建设中全面贯彻和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随着党的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更加成熟,党的十九大党章对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一,为了引领全党同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章增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的形象表达。第二,将坚持党要管党位置提前,强调从严治党要更加“全面”,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出党始终坚持“严”字当头的决心。第三,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建设,这是因为政治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根本性建设。第四,增写党的“纪律建设”,突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针对性;强调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回归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定性;将反腐倡廉建设修改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等,表明党正风肃纪的坚强决心。第五,为了提醒全党同志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增写“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能力”,昭示了党自我革命的政治品格。党的十九大以来,为了推动全党永葆自我革命精神,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确保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党的二十大通过的新章程对党的建设总体要求进行了修改:一是更加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二是强调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三是新增“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新表述。
    (二)关于党的建设基本要求的修改
    关于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在党的十七大党章中是四项,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随着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党的十八大党章对党的建设基本要求的修改主要有三处:一是由于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于是在党的建设第一项基本要求中,明确规定“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二是将党的建设第二项基本要求扩充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更加突出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三是在总结党内民主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写入党的建设第四项基本要求中。除此之外,该项内容新增加强对党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内容,这是党重视监督干部优良传统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干部健康成长的有力举措。
    为了更好地处理新形势下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问题,党的十九大党章把党的建设基本要求由四项修改为五项,增写“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新的基本要求,彰显出中国共产党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坚强决心和历史担当。除此之外,还有三处主要变化。第一,将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纳入党的建设第一项基本要求。第二,为了解决五项基本要求中相互交叉重叠的问题,使其更加清晰明了,党的十九大党章对相关表述进行了较大调整。例如将原有第一项基本要求中“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修改为“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将原有第四项基本要求中“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相关内容,移至新增的第五项基本要求中。第三,在第四项基本要求中,新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等内容。这些都是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的根本保证,也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为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二十大党章对党的建设基本要求的内容又进行了修改。一是在第一项基本要求中,增写“必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的内容。二是在第二项基本要求中,将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修改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三是新增“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基本要求,将党的建设基本要求从五项扩展为六项。同时把第一项基本要求中的“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等内容纳入这项基本要求中。四是在原第五项基本要求中,增写“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容。
    (三)关于党员和党的干部的修改
    三次党章修改中,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党员义务和发展党员的标准上。为了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全党,党的十八大党章将科学发展观列为党员必须认真学习的重要思想之一。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党章在党员要求上也作了相应调整。一是依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新要求,充实了党员义务。如新增“认真学习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二是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党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在发展党员时,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党的二十大党章规定党员学习党的历史,这是为了增强全党同志的历史自信,做到知史爱党、以史明志;同时进一步强调党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将其铭记于心、落实于行。
    在三次党章修改中,对党员干部相关规定的修改是重中之重,主要涉及党员干部选拔、党员干部监督以及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一,在党员干部选拔上,党的十八大党章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扩充为党员干部选拔的重要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选人用人的优良传统和一贯要求。由于新时期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现实需要,因而对党员干部的选拔标准也不断提高。于是,在党的十九大党章中要求党员干部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第二,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上,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党章新增“党要重视监督干部”的内容。第三,在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上,党的十八大党章强调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这是党着眼新形势、新任务和针对当前干部队伍中的实际情况,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品格和工作作风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九大党章强调党员干部要坚持“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坚持反对“四风”,这既指明了干部成长的方向,也是检验干部是否合格的经验交流。根据A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四)关于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基层组织的修改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三次党章修改中,关于党的组织制度的变动较小,仅是在党的十九大党章中将原有第十三条中关于巡视制度的规定,单列成为第十四条,同时强调在一届任期内,在党的各级组织中实现巡视范围全覆盖,坚决开展巡视工作,并要求各市县委员会建立巡视制度。这说明巡视制度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凝结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党的基层组织也是三次党章修改的重点之一。为了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生机活力,党的十八大章程将积极创先争优纳入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中。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作了进一步调整。一是立足基层实际,在全面总结基层党组织换届实践经验基础上,统一了党的基层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都是每届三年至五年。二是扩充了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增写促进“两学一做”、使学习教育更加制度化、坚定理想信念等内容,这是对新形势下开展党内经常性教育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三是为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写“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内容。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基层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成效日益凸显,党的二十大党章强调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除此之外,还强调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这是适应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需要。
    (五)关于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修改
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改中并没有涉及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内容。党的十九大党章对该项内容作了重大的调整和充实。一是新增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党的六条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二是增写“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新表述。同时该条还强调党纪处分和组织调整是管党治党的两个重要手段,必须坚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三是规定对中央、地方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予处分时,应该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程序。四是修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相关内容,例如党的上级纪检委要加强对下级纪检委的领导、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检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等。除此之外,党的十九大党章还强调各级纪检委必须根据程序规定,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执纪审查。作以上的修改,是为了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尺子更加明晰,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强决心,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在党的十九大党章的基础上,党的二十大党章充分吸收了近几年党的纪律建设和纪检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对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相关规定又作了调整和完善。一是在党的纪律一章中,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增写责令检查和诫勉的环节。二是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一章中,进一步扩充派驻纪律检查组的范围,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纳入党的纪检领域,同时强调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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