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患病残疾人摔倒受伤不幸身亡,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死者生前买有意外伤害保险。家属理赔3月,一直没有结果。保险公司称,由于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前后矛盾,目前尚不能赔付,将深入调查死亡原因,与家属及时沟通。
男子2岁患病,后精神残疾,雪天不幸摔倒身亡
李先生是湖南省衡阳县人,目前在外地务工。3月24日下午,提起弟弟不幸身亡的经过,李先生难掩悲痛之情。
“我弟弟出生于1988年5月,2岁多时不幸患上癫痫,期间曾在医院治疗。”李先生介绍,他弟弟小学读了大约三年,就不再上学;受疾病影响,后来又成了残疾。“后来,县残联为弟弟办理了残疾人证。”
3月24日下午,在李先生提供的残疾人证上,华商报记者看到,李先生的弟弟为多重残疾人(肢体、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
“受疾病影响,弟弟生活难以自立,也一直没有成家,在家需要父母照顾。后来,相关部门为弟弟办理了‘五保’手续。”李先生回忆,2021年12月底,湖南多地普降大雪。12月28日下午,因为雪大路滑,弟弟出门时不小心摔倒在水泥地上,“后脑勺着地,流了很多血,当时人已不太清醒。家人和村民发现后,立即将弟弟抬到床上,并请镇卫生院医生到家诊治。医生诊断后称,弟弟生命体征已不明显,当晚,弟弟不幸离世。”
生前买有意外伤害保险,家人理赔3月无果
李先生说,弟弟去世第二天,在村上帮助下,他们处理了弟弟的后事。
“2021年12月29日晚上,整理弟弟的遗物时,家人发现2021年1月,衡阳县残联统一为弟弟这样的重度残疾人购买了相关保险,其中就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是5万元。”
2022年3月2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衡阳县残联证实,近年来,衡阳县残联确实为全县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统一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每人保险费70元,由县残联统一承担,无须投保人个人承担。”
李先生称,发现弟弟的保单后,他家人随即拿着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刚开始,保险公司说我弟弟是因病死亡,不在理赔范围;后来,我们找到相关部门,补充了弟弟的死亡过程等材料,保险公司又说,让我们回家等消息,等事实调查清楚了,保险公司会依法理赔。“一晃快三个月了,赔偿的事情现在还没有结果。”
3月24日下午,在李先生提供的其弟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华商报记者看到,“死亡原因”一栏手写内容为“意外摔死”,证明书上有相关医生、民警的签名,并盖有衡阳县演陂镇中心卫生院、衡阳县公安局演陂派出所公章。医院一栏的签字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派出所一栏签字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
此外,华商报记者看到,一份盖有村委会、派出所公章的“证明”写道:兹有某镇某村某组李某某(李先生弟弟)于2021年12月28日在家雪地意外摔伤头部,其家属拨打演陂镇卫生院急诊电话,卫生院派家庭医生张某某出诊,经检查已无生命体征,情况属实。
“我弟弟是有病,但他不是因病去世的,这是两码事。”李先生说,弟弟去世后,他们往保险公司跑了很多次,到现在问题也没有解决。“前几天,保险公司说,等4月中旬疫情结束后,保险公司会派人到村里调查,到时再给结果。”
保险公司: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前后矛盾,调查后会有结果
李先生反映的情况是否完全属实?3月2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上了某保险公司衡阳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该工作人员称,衡阳县残联确实为李先生的弟弟等人统一购买了意外伤害等险种,但真实情况并不像李先生家人反映的那样。“我们手里有李先生弟弟去世后的原始材料,原始材料和家属后来提供的材料,内容完全相反,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调查。”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李先生弟弟火化后,家属向他们提交的火化证明显示,李先生的弟弟系“因病身故”。“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意外身故可以理赔,因病身故不能理赔。”
该工作人员称,获悉“因病身故”不能理赔,第二天,李先生的家人又给保险公司递交了一份“意外身故”材料,此后又递交了相关部门的证明。
“同一个人,先是‘因病身故’,后是‘意外身故’,不能说家属说是什么就是什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意外身亡后,家属一般应在24小时内,至少应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而李先生的家人是在人火化后才向保险公司报的案。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到现场勘查,所以出事当天,李先生的弟弟到底是因病去世,还是因雪大路滑摔伤意外去世,现在不好下结论。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几个月来,经过多方协调,保险公司和家属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这几天当地疫情严重,我们准备等4月中旬疫情缓解后,派人到李先生的村里调查,到时将会有结果。”
对于保险公司“火化后才报案”的说法,李先生说,他们之前并不知道弟弟有这份保单,是后来在整理遗物中发现的;弟弟去世后,家人很悲痛,忙着处理后事,所以火化后才报的案。至于保险公司“火化证明因病身故”的说法,李先生解释,弟弟出事后,殡仪馆处理遗体时问人是怎么死的,相关人员知道他弟弟患有癫痫,说是生病死的。“了解情况后,我们重新向相关人员说明了情况,加之有证人可以证明,出事当天,我弟弟并未发病,相关部门才给我们重新开了证明。”
3月24日下午,当天参与抢救的常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可以证明,事发当天,李先生的弟弟并未发病,确实是因路滑摔倒受伤死亡的。“保险公司和残联有特别约定,精神残疾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我们没有必要为几万元为难投保人。”采访结束时,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他们会认真调查,依法理赔。
律师说法:投保时,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理赔时,家属应保证材料真实性、一致性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之所以产生争议,是因为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的死亡原因证明前后矛盾,死者家属先是提交“因病身故”火化证明,后又提交“意外身故”材料及相关部门的证明。而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投保意外责任险,“意外身故”可以理赔,“因病身故”不能理赔。
赵良善表示,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所购买的险种,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获理赔。同时,保险公司亦应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险种以及注意事项。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死者家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尽量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勘查现场、取证。
赵良善强调,为避免投保人或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投保人或死者家属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而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前后一致性。
赵良善提醒,投保人或死者家属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之前,一定要看清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理赔要求。在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时,一定要查看火化证明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否与实际死亡原因一致。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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