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的若干举措

关于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的若干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效,有效解决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不严肃、不认真等问题,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精神及省、市委有关部署,明确如下措施。

一、民主生活会

1.参会对象

民主生活会参会对象为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中党员领导干部不足3人的,经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参会范围可扩大到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扩大参会人员可对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不作自我批评。扩大参会人数,由各单位自行把握,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数量较少的可全部参加,数量较多的可选择部分参加。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列席民主生活会,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必参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其列席。列席会议的,不开展自我批评、不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可对参会班子成员提出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不得以外出学习、培训、挂职为由不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经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会前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会议主持人及时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通报所缺席的党员领导干部。

2.会前准备工作

深入开展学习。领导班子会前至少围绕主题和规定学习内容开展1次专题学习。专题学习情况会前要向督导组报告,不组织学习,或以业务学习代替政治理论学习,以学习计划代替具体落实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得召开。

认真谈心谈话。坚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谈,并接受党员、干部约谈。既谈工作问题、也谈思想问题,既谈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也谈改进提高的意见建议。未按规定开展谈心谈话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得召开。

广泛征求意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报督导组备案,并在会上说明。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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