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技术协议简单模板,设备技术协议包含哪些内容

2020年4月16日,凯翔公司、天驰公司双方签订《复合式冷却器技术协议》一份,约定了该技术协议适用于河南天驰公司主装置中闭式冷却塔的技术要求,对设备使用要求及参数进行了约定,闭式冷却塔及配套辅助设施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和验收应遵循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且凯翔公司应保证使用最新版本的标准和规范。2020年4月21日,凯翔公司与天驰公司双方签订《复合式冷却器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天驰公司从凯翔公司处购买型号为KEN-1550复合式冷却器四台,单价为420000元/台,合同总价款为16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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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2020年4月27日,天驰公司向凯翔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三份,金额分别为3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并于当日通过银行向凯翔公司转账4000元、2020年12月9日通过银行向凯翔公司转账671066.14元,以上天驰公司共计向凯翔公司支付货款1175066.14元。后,凯翔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2日分两次就涉案设备进行了发货,涉案设备于2020年12月13日全部运输至凯翔公司处,并随机附带了产品合格证、风机使用说明书、设备操作说明书等。

凯翔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天驰公司支付设备款及质保金共计504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天驰公司承担。

天驰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复合式冷却器采购合同》;2.判令凯翔公司返还已付设备款1175066.14元及利息;3.凯翔公司赔偿设备基础损失136688元及利息;4.凯翔公司赔偿天驰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868750元,要求凯翔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636720元;5.诉讼费和鉴定费由凯翔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凯翔公司、天驰公司签订的《复合式冷却器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关于涉案设备是否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现场指导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或设备到达被告现场后两个月内无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先到为准”的约定,凯翔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将涉案设备全部运输至天驰公司处,截至2021年12月27日涉案设备发生盘管开裂漏水的问题,时间己达一年,天驰公司亦未在设备到达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凯翔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应认定为涉案设备已于2021年2月12日验收合格。

关于涉案设备的质保期,根据合同“设备主体自使用之日起12个月或自发货之日起14个月(两者先到为准)”的约定,因无法证实涉案设备的使用之日,因此应以自发货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即自2020年12月12日起计算14个月至2022年2月11日止,涉案设备己过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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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凯翔公司依约将涉案设备运输至天驰公司处,涉案设备也已超过两个月的异议期限应视为验收合格,且己超过了质保期,因此天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凯翔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4000元(合同总价款的30%)。对于凯翔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间并未进行约定,故应以504000元为基数,自质保期到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本案所产生的鉴定费68500元,亦应由被告自行负担。对于天驰公司的反诉请求,因涉案设备造成盘管开裂漏水的直接原因,系其未按操作规范采取相关防冻措施所导致,因此其相关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天驰公司支付凯翔公司货款504000元及利息(以50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天驰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天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审理程序,一审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现天驰公司对此提出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本案二审事实方面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双方之间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即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凯翔公司所供冷却器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即冷却器是否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质量问题,天驰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复合式冷却器采购合同》应否予以支持;三是天驰公司基于合同解除要求凯翔公司承担的返还已付货款、设备基础损失及利息、可得利益损失及惩罚性违约金的反诉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凯翔公司与天驰公司签订的《复合式冷却器采购合同》,内容约定了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质保期限、交货方式、时间地点、验收、运输、异议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虽然双方在采购合同签订前签订了《复合式冷却器技术协议》,该协议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安装、调试、培训等进行了约定,但该技术协议结合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于产品技术的要求实质属于对买卖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安装、调试、培训等实际系买卖合同的售后服务内容,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天驰公司主张系承揽合同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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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约定了验收有两种情形:一是现场指导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二是设备到达收货现场后两个月内无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两种形式以先到为准。本案中,凯翔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将涉案设备全部运输至天驰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且交付了产品合格证、风机使用说明书、设备操作说明书等,天池公司收货后,在两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因此一审认定为涉案设备已于2021年2月12日验收合格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天池公司主张涉案复合式冷却器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解除合同,主要理由为盘管开裂漏水,根据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针对当事人复核的答复,结合涉案设备机身附有明确的“冬季冷却塔防冻安全警告”的前提下,天驰公司作为涉案设备的使用者,未按照该“冬季冷却塔防冻安全警告”进行操作,致使盘管内的积水结冰体积膨胀的事实,案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盘管开裂漏水问题单系凯翔公司所供设备自身所致,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凯翔公司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天驰公司针对解除合同的上诉理由,虽然补充提供了鉴定时相关材料,但仍不能反驳其存在未按操作说明进行冬季操作,存在操作不当的事实,其关于凯翔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证据不足,其要求解除合同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天驰公司针对返还已付货款、设备基础损失及利息、可得利益损失及惩罚性违约金的反诉主张,均基于解除合同为前提,如上所述,其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不成立,对应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便无根源,二审亦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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