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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豫北晋南会战之检讨陈述意见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桂林办公厅

本研究案,系奉 委座歌令一元卫电,饬研究后具复等因:遵将研究所得,

陈述意见如左【下]:

甲、战前敌我态势(参照原案附图一)。

按,敌我战前态势之造成,由来已久,可不置议。惟觉沁

河(名沁水,长五百里强,流经山西东部——河南北部,以入

黄河。上游虽鲜障碍,下游沁阳以下则有阻滞通过之可能)西

岸之沁阳县城,被敌先行占领,使其无河川之障阻,轻易达成

其主攻击之运用,是一缺憾。

乙、敌完成攻击准备时之敌我态势(参照原案附图二)。

就一般而论:敌以其大部由风陵渡——闻喜绛县——阳

城——沁阳——温县,造成其战略之外线态势,而以一部在晋

城——长治及其以北地区,成楔形之突入。我则于黄河沿岸及

其以北地区成为战略之内线态势,而以两军兵力,控置于晋

城、高平——长治道之两旁,注意该道附近敌之行动。且以道西之一军兼顾沁水;道东之一军向南方敌军作进攻之准备。此

项态势之形成,其重大之缺憾,在于:

一、我未能先将阳城——晋城——高平一带之敌加以驱

逐,确实占领各该地域,而使我之野战军反内线成外线,以右

翼与24AG【集团军]协合,向北将敌包围,施行主动的攻击。

二、对于沁阳以东地区之敌,如沁阳县城不被敌先占领,

可利用沁河施行防御,迨北面之敌被我击破,即可转面将沁阳

以东地区之敌予以歼除。因有上述缺憾之造成,致有处内线受

困厄之不利,实亦势所必然也。更就敌我兵力比较,敌仅十万

余人,我则有十五、六万众。夫,以偌大兵力反被敌所包围,

已属奇特;矧以偌大兵力,局促于黄河北岸之狭小地区,实已

表现我之甘居被动,未免战阵无勇矣。

丙、本会战指导方针

一、判断敌有由济源、横皋大道会犯垣曲,此项判断,就

会战经过敌之行动观之,果然大体适合,洵为洽当。更就指导

之方案口加分析,即一面加强阵地工事及破坏阻塞主阵地前道

路,同时先制出击(以一军向高博,一军向闻喜、候马、夏

县)打破敌之攻势;复以二战区之晋西兵力向同蒲、五战区汜

部队向陇海施行牵制与策应。依此方案,可以资为研究者,

有左【下】之数点:

(1)甘居战略的内线而形成守势,其不适当既如上陈。

(2)所拟先制出击,系令我两翼兵力作东西两方面之伸

张,并无重点之保持与运用,未免两用力分,不能予敌以极大

之打击,是一缺憾。况就当时敌方所处之地形及兵力而论,晋

[山西]省西南地区有同蒲铁路之贯通,便于敌人策动,且该

方面敌有安达及清水两兵团约有两个师团之兵力,其较晋东南

交通固多方便,而其兵力亦有过之。质而言之,即晋西南在敌

当视为作战之枢纽,以为作战上之重心,而有控置较大兵力之

事实。至于晋省东南,其重要性之较低,无待深论,亦可认

识。因此之故,我欲先制出击,诚莫妙于集结较大力量,只向

一个方面进攻,复以两利之相权,应先向晋东南之敌施行攻

击,如斯指导,成功较易且速。成功之后尚有左[下]举之利

便,即:

(A)驱除晋城——长治及其以北地区突入之敌,使我野

战军不受敌所分割。

(B)上项企图成功,即可转内线而成外线,包围敌之左

翼,以便尔后之围攻容易。

(C)使博爱附近之敌35D[师团]-部,形成孤立,对

于尔后或发动汜东之兵力,向之压迫而歼灭之。

至于以二战区之晋西部队向同蒲牵制策应,颇觉适当。惟

五战区之汜东部队,似应于先制出击之稍前,或同时(指专向

晋东南之敌进攻时)渡河而北,向沁阳——博爱——修武一带

之敌进攻,使我北向战斗时不为该地区之敌所牵制,似亦有其

必要。当时未尝使4AG【集团军]以一部兵力渡河,未免测重

河防,致有减低攻击精神之缺憾。

二、上项要旨下达各战区时,因命令层次下达迟延费时,且卫长官尚在途中,直至五月五日始将出击部署策定,未及实

施,敌已于七日下午开始总攻。按此一段情形,于命令下达迟

延费时,由于中间指挥机关过多,层次下达费时,固属原因之

一,而对敌轻视,疏于防范,似亦不为无因。盖当时豫北晋南

之敌情,已经大致明了,彼此几已形成对阵态势,情形之紧

张,可以不言而喻。在斯种情形之下,于作战之指导应已早有

腹案。即使卫长官尚在途中、或犹位置他处,则以电报先达要

旨,实亦有必要与可能,何必待其到达新位置后乃行策定部

署?于此一点,幕僚人员实有未能分劳尽责之嫌。

三、指导方针之检讨

第一案,以主力向南撤退,巩固河防,此案不予采用,洵

属适当。盖如侧重河防,必使敌人得到所述之便利;抑且黄河

以北之豫北、晋南地区,将无复有我军之立足地。在敌则可不

战而全部占领之,得黄河以为其后路之屏障,而后转用其兵力

以向晋西进出,于我之不利殊巨也。

第二案,积极先制出击。此寒着眼点,不惟战可取得主

动,如果运用得宜,尚可转变内线而成外线,且能对沁阳以东

地区之敌人,予以腰袭或侧击,其理由已述于前,不再赘陈。

第三案,正面抵抗,而以兵力迂回绕攻敌后。此案既系本

会战所实行,容于(丁)项(会战经过概要)再陈意见。

丁及已、会战经过概要(参照附图第三)及经验与教训

依会战之经过,所得之经验与教训,在本会战之检讨在原

案中,指示甚详,殊可不必再事陈述。惟尚有应行补充者,谨陈如左[下]:

一、此次会战,战术固不免失于呆板,以致始终陷于被

动。计虑所及,认为不持战术为然,即战略之未能于会战前反

内线成外线,致受敌之围攻,到处被其突破,亦一重大之原

因。如能一反上述,不惟能以向敌围攻,即与向北转进亦尚有

其方面可趋,不致局促于黄河沿岸,发生背水作战及分散突围

之困难。其理由已详陈于前,兹不赘述。

二、所谓我军内情,悉为敌所侦知,其原因似不只于久驻

一地及少秘密企图与手段。盖于驻地附近之民众,未能坚固组

织及间谍之未能预防,以及我军机密不能保守,似亦原因之

一。在豫北晋南,固不免发见此种情形,推而至于其他各战

区,所有我军一切动作,几莫不为敌所详悉。何以言之?试一

听取倭寇之播音,对我内情,几乎了若指掌。以故今后政工人

员,应极力设法,使战地附近之民众,不但不与敌人或间谍接

近,更应对于军机防护严密注意。泄者固应加罪,询者亦须取

缔。然而民心向背,所关实巨。则各部队之纪律,尤应特加整

饬,庶军民融洽,彻底合作,抵御外侮,力量不止倍增矣。

三、情报之必须整理判断,在我最高统帅部曾经再三指

示,宜如何遵奉实行,其所以至今尚以承转为能,甚至发生判

断之错误者,一则我国军队对于敌情之搜集向不十分注意;尤

以谍报经费之欠充分,亦其一大原因。今后必须:

1、培养并专任谍报参谋。

2、增加谍报经费。 3、布置并扩充谍报网。

4、组训并奖励战地民众,不为敌所利用,庶能协助我之

情报麇集。

5、严禁以军事攸关诸问题向外谈论或宣泄。

四、战场整备不周,固属战区长官部以下各部队未能尽责

所致,顾备战列部队因初级干部学力不足,以及工事作业以器

材之缺乏,未能如上级之所要求,实亦数见不鲜。至于黄河渡

口桥头堡之设置,就黄河本身而论,除风陵【渡】、茅津两渡

口为显著之通行渡口以外,其余沿岸各地,有时均能船渡;有

时则因沙积关系,竟致无法通过。是则桥头堡之设置,几乎不

能适用。再则,我岸(即西、南两岸)之河防工事,过去因材

料经费之不充裕,与乎当时担任工事设计人员缺乏作战知识,

不惟构筑不甚坚固,且工事位置不免有显露及无消灭死角之缺

憾。凡此事实,实亦有其整饬之必要。既目下对各战区均有工

兵指挥官及工兵部队之配属,此项责任,应悉以责成之。

五、部队长官对战术之修养,其最大缺憾实为顾此失彼。

何以言之?即:侧重于局部而忘却全般是。例如,守备一据

点,只注意其本身而不顾及环境之整备,此其一。又对敌之威

力搜索,于其搜索部队必然后退时,往往声称被我击退,不顾

及敌将主力部队跟踪前进,以为所居阵地不致再被敌攻,而形

成松懈。一旦敌之增援部队来临,不免仓惶后退,此其二。再

则,第一线部队长忘却以小部兵力施行阳动,每见前方有可乘

之小机会,即不顾全般及友军之如何,竟施行单独之行动,以

致破坏协同,而予敌以可乘之隙(尤其兵团接合部),此其三。

更就全般研究,则全线应以何[手】段取守势,即应矗立不

动,不为当时之小利而生动摇。何方取攻势,即须保持兵力重

点而指向之。此次会战,12D[师]单独推进之韩家岭——王

家山正面,致两军接合部发生空隙,其过失或即在此。此其

四。

六、关于补给,其过似属于各部队长。盖抗战以来,各师

输送队之编成,相当充足,以之补助辎重运输,不能认为缺

乏,自不应减少战斗兵,以担任补给品之搬取。尤其不应使部

队发生断炊之不良现象。如谓补给品因黄河船只不敷载运,则

亦情有可原。

七、卫司令长官离开战区,竟致发生作战攸关之一切错

误。其咎似在幕僚长平时指导欠周,有以致此。诚能尽其职

责,则卫长官纵有离开情形,与一切参谋业务不致发生影响。

又对各部队长官、幕僚长在长官离开负有代折代行期间中,固

亦可以长官名义指挥作战,以身负责,初无长官在否之可分

也。

八、因作战指导不周,致豫北渡口全被闭锁。如果当时能

令黄河南岸之4AG[集团军]派出有力部队,渡河而北,向敌

之35D[师团]进攻、或向洛阳以西地区移动,对封门口方面

实施应援,即可减少我14AG[集团军】及9A[军]后顾之忧,

必尚可以从容应战。如其办到,则虽垣曲陷于敌手,决不至于

影响全局也。九、对敌第五纵队未能预为防范,诚如原案所指示。顾所

谓敌之第五纵队,除少数干部为日人外,大部则为战地附近我

之民众,于此次福州失陷更足证明。其原因即我之政治欠良,

民众反被敌人诱惑,有以致之。以故今后欲防敌之第五纵队,

应从安民做起。欲致民安,则政治之改良及军纪之树立,似均

未可忽视。

十、按政工人员之设,一方面监察、维持部队本身之纪

律,同时并应组织训练战争地附近之民众,明了国家至上,民

族至上之要义,使不为敌所迷诱,而能为祖国尽其最大之努

力。庶战争前途,得到伟大之帮助。用意至善,推行殊力,乃

政工人员多所忽略,顾属责无旁贷,特部队官兵对于政治工作

不免失于推崇,而政工本身因人员之待遇过低,费用之开支缺

绌,似不必否认。为今之计,而后对于政治工作必须设法提高

并充实之,庶能使之尽到职责。今幸我最高统帅部已见及此,

对于上述各点,已在改进之中,政工前途必能日臻进步,于此

次会战之缺憾,当不致再见于来兹矣。

庚、战前晋南豫北我军战斗序列(参照原案附表)

按战斗序列之策立,原为使系统分明,便于指挥作战而

设。且为顾虑作战便利起见,于某一地区务须以一个建制单

位,担任其攻防。如是,则战斗之际,始克【刻】各自负责,

不相诿卸,此其一。再则,一指挥官所指挥之单位数目不宜过

多,多则于指挥上不无增多顾虑。以故由经验所得,概以不宜

超过八个单位以上,此其二。又指挥机关所指挥者,如仍为一个单位,则此中间机关实不宜于设置。否则,不但架桥添屋,

尤有无意识的增多层次之不便,此其三。兹就现实言之,即:

一、卫长官所指挥之单位,计战斗序列所表示者,为三个

集团军及四个独立军,共为七个单位,固属不悖原则。惟若临

时配属炮工兵等直属部队,及因指挥后方勤务机关时,则或不

免超过八个以上之数目。又况参加会战者,于黄河南岸之单

位,姑可不计,而于高平——晋城以东之37A【军】,似乎应该

算入。由是观之,是则指挥之单位,殊不能不嫌其过多。

二、再就当时部队位置言,17A[军】及80A[军]既均与

3A【军]同位置于垣曲、夏县间地区,孰若即令该两军同3A

[军】编人5AG[集团军】之序列以内,于指挥固感方便,而于

该地区之攻防实亦较能尽责。

三、又14A【军] (所属85D及94D)系于攻击准备前,

参加于垣曲[城]-皋落方面,与5AG[集团军】所指挥之

43A【军]同在一个地区,实亦可以并入8AG[集团军】序列以

内。若欲留出85D[师】为卫长官部之总预备队,固亦不妨将

94D【师]划归8AG【集团军】指挥之。

依上拟议,则卫长官所指挥之单位,即将9A[军】与27A

[军]以及85D[师]一并列入,其数目不过六个。纵有炮、工

兵等之直属部队,以及后方勤务机关之参加,亦不超过八个之

数。如斯策立,指挥似较余裕焉。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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