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案例(案件分析某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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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案例(案件分析某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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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

11月2日

老张和上海富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

1

双方就“菜鸟裹裹快递业务”进行合作,老张负责资金投入,富贵公司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包含快递揽件、发件等)。

2

合作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

3

老张投资总金额为60万元。

4

投资收益结算方式为以每日1800票固定发件量为计提基数,每票计提1.3元,每周一结算。

5

协议到期后,双方合作协议解除,富贵公司需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返还老张投资款,逾期返还的,需承担投资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同日,老张向富贵公司账户转账60万元,备注“投资借款”。富贵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已收到老张的借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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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0日

富贵公司向老张转账16380元,备注“11.1到7号裹裹计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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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11日

富贵公司因“双十一”爆仓,备受投诉与罚款,该合作项目亦未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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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月1日

老张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富贵公司返还老张投资款60万元;

2.判令富贵公司支付老张投资收益(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每日1800票,每票1.3元计算);

3.判令富贵公司支付老张投资总金额20%的违约金,即12万元。

富贵公司辩称:

我和老张之间是合伙合作关系,他出钱我出力,生意好的时候有提成,现在生意黄了当然要一起分摊亏损,天下哪有稳赚不赔的生意?所以不同意返还投资款和承担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性质为合伙合作合同还是借款合同?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

合伙合作合同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借款合同具有出借资金,收取固定收益的特征。系争《项目合作协议书》虽然形式上是“合作”,但首先从协议内容上看,富贵公司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且无论该项目实际业务量如何,均按照固定的标准计算提成,显然不符合合伙合作具有风险性的基本特质。

其次,从老张的转账备注及富贵公司出具的借条上看,也可以佐证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借款。故,系争《项目合作协议书》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双方当事人间实际上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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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系争协议中对于投资额、合作期限、投资收益、违约责任等的约定应分别视为双方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的约定。

富贵公司已支付的提成费用部分,可以先息后本方式予以抵扣。但需要注意的是,经计算,老张和富贵公司约定的投资收益高达年利率142.35%。而双方合同成立时的LPR仅为3.85%。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出借人选择主张违约金的,也应不超过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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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法院判决:

1

被告富贵公司支付原告老张借款本金585645.21元,并偿付借款利息(以585645.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

2

驳回原告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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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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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不能仅仅着眼于高额的回报收益,还要注意避开“名不符实”的合同陷阱,以免期待收益落空。类似本案的合同,如果法院查明系合作关系,且有盈余,则还需要对投资项目的成本、收益进行结算,对盈余部分各方当事人再进行分成,而非单纯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收益进行确定;如果法院查明系借款关系,则双方的约定超过LPR四倍部分,法院将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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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不同的权利义务设置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当事人在缔约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真实的交易目的,斟酌权利义务设置,选择与自己合同目的相适应的合同文本。

如欲获得高额回报,则需在合作合伙的框架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当然对于资金紧缺的优质项目,融资方和出资方还可通过设定股权投融资对赌条款等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如只想获取固定回报,则双方签署借款合同较妥,并可要求附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字:阮瑜斌 赵丽娜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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